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0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卓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昆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顏昆周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