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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