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