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66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綜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