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林育崧 訴訟代理人 林士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111年1月1日為國定假日,同年月2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10年8月31日1,000,000元C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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