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吳文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違反藥事法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1年7月,其中附表編號1、2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8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4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7日│107年7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第1430號│第40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0│107年度訴字第170│107年度訴字第278││事││9號│9號│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107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0│107年度訴字第170│107年度訴字第278││判││9號│9號│9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2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0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5日│106年9月27日、│107年3月27日││││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9月27日到│││││106年10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8884號│9197號│919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6│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字第209││事││0號│7號│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5月9日│108年5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6│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字第209││判││0號│7號│7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共3│有期徒刑7月,共3│││罪│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間某日、│107年3月5日、107│││106年10月間某日│年3月14日、107年│││、107年3月27日(│3月26日(聲請書│││聲請書附表誤載為│附表誤載為107年3│││106年9月間某日至│月5日至107年3月│││107年3月27日)│2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9197號│919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字第209││實││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9日│108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9│107年度訴字第209││決││7號│7號││├────┼────────┼────────┤││確定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