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債務人范永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肆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伍仟貳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陸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