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安文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安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陳安文於民國109年8月9日23時許,徒步行經 陳聯桂 位於苗栗縣○○市○○路○○○號之住處前,發現上址鐵捲門未完全放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拉啟鐵捲門後,侵入住宅內竊取陳聯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均已發還陳聯桂)。嗣經陳聯桂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陳安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聯桂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1至55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110年3月31日職務報告附卷可考(見偵卷第57至85頁,本院卷第125至12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值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案仍於假釋期間,不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趁被害人住處鐵捲門未完全關閉之際,擅自侵入該住宅行竊,獲取財物得手,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應非難;兼衡其犯後雖終能坦承犯行、然於審理期間供詞反覆之態度,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現以打零工維生、時薪約新臺幣300至350元,與弟弟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7至138頁),另本案竊取財物之金額、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然該等物品均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1│黑白條紋大袋子(內│1個│││含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68枚、500││││元鈔票6張、1000元││││鈔票1張、100元鈔││││票20張)││├──┼─────────┼───┤│2│綠色皮夾(內含10元│1個│││硬幣26枚)││├──┼─────────┼───┤│3│棕色皮夾(內含500│1個│││元鈔票2張、100元││││鈔票10張)││├──┼─────────┼───┤│4│透明塑膠盒(內含50│1個│││元硬幣38枚、10元硬││││幣50枚、5元硬幣58││││枚、1元硬幣27枚)││├──┼─────────┼───┤│5│面額200元振興券│6張│├──┼─────────┼───┤│6│鑰匙│2支│├──┼─────────┼───┤│7│彩券│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