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劉春霆 被告國防部勤務大隊代表人 黃孫德昌 (大隊長)訴訟代理人 陳彥宏
熊師瑀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邱國正 (部長)訴訟代理人 范軒誠
張鈞翔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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