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 李鴻章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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