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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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24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含袋重零點貳肆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壹個,含袋重0.241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之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藥物檢驗報告、毒品照片、毒品原物取用測試紀錄表、藥物/毒品送驗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107年度他字第2502號卷第15、
19、21、23頁),扣案物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海洛因所用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火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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