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王心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