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王嘉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學隆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之訴訟價額為新臺幣30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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