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78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何佳蓁
韋賜餘 被告 倪佳琳
倪天沈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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