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竹小字第15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朝富
廖育羚 被告 陳嬿喻陳芸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本金│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民國)│││├─────┼─────────┼────┼──────────┤│22,303元│自107年3月1日起│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至108年1月18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自108年1月19日起│2.15%│10%;逾期超過6個月│││至清償日止││部分,依前開利率20%│││││算。│└─────┴─────────┴────┴──────────┘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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