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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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珉宥 (原名 李佩勳 )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年11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應說明於民國104、105年間,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拾山悅文創整合有限公司給付金額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6年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於玉山銀行帳戶,除薪資以外,各筆存款(如CDM存款、轉帳匯款解付等)之原因及性質。
四、應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五、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通訊費、電費、生活用品費、交通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生活用品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及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七、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又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計算方式為何?
八、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條件(含還款期間、期數、每期還款金額、利率)、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九、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新臺幣-18元,故聲請人應釐清是否對前揭債權人仍負有債務,並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