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麗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麗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参年陸月。
理由許麗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受刑人許麗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8日14時58│105年5月15日15時至16時│105年5月15日3時│││分許起回溯前26小時內│許│至4時許│││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632號│第676號│毒偵字第676號│├─┬──────┼──────────┼───────────┼────────┤│最│法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11號│104年度訴字第282號│104年度訴字第2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3日│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5日│├─┼──────┼──────────┼───────────┼────────┤││法院│高等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44│104年度訴字第282號│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號││定├──────┼──────────┼───────────┼────────┤│判│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新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95號。│││執字第12357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許麗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5年4月│││(共10罪)│││├────────┼──────────┼───────────┼────────┤│犯罪日期│105.1.16、│105年4月2日16時│105年5月14日中午│││105.2.2、105.1.7│││││105.1.8、105.2.2│││││105.2.6、105.3.2│││││105.3.4、105.4.1│││││105.4.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第2438、3812號│2438、3812號│偵字第2438、381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定├──────┼──────────┼───────────┼────────┤│判│判決│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0號。│││2.附表編號4至7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8││備註│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受刑人許麗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6日2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38、381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定├──────┼──────────┼───────────┼────────┤│判│判決│107年1月24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第700號。││││備註│2.附表編號4至7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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