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77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育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育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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