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 陳姵君 被告 張沛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106年12月29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陳姵君應補陳報下列事項(註:應附繕本一份):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依民法244條」部分,是否為誤載?;如為誤載,應重新陳報本件請求返還借貸款所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二、本件系爭借款,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限?如有約定,應陳報所約定的清償期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被告張沛歆就上述系爭借款,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限部分,亦應陳報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註:應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