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伯宏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庭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伯宏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6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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