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本項貸款之相關條件第⒉項所載,每月應償付金額為當時貸款餘額之2﹪或新臺幣1,000元(取高者),不得償付其他金額,否則,即應繳付提前還款手續費新臺幣5,000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債務人最後存入金額時間為民國93年2月23日,則入帳日93年4月28日,摘要說明提前還款手續費(於14日起息),支出5,000,與上開約定未符,則債權人請求提前還款手續費新臺幣5,000元,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