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 邱創國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津師
李秉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林玉琴 等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3,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440元。
二、被告邱林玉琴、 邱俊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