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聲請人 林晏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翼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面之金額及請求之金額各為何(⑴票據號碼:T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其中請求之金額為何?⑵票據號碼:T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其中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