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邱士被告 林亨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