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博雄 上列聲請人與 黃鑽蓮 、 鄭春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春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當事人間訂定之承攬或居間契約。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鑽蓮、鄭春香間為合夥關係之釋明文件。(如:商業登記資料)
四、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黃鑽蓮、鄭春香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五、請提出匯款新臺幣(下同)29,000元予第三人 夏美珍 之匯款資料,及釋明匯入35萬元之帳戶為相對人黃鑽蓮所有、匯入29,000元之帳戶為第三人夏美珍所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