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朝鴻 上列聲請人與 楊宗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2,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為「晏」,非楊宗軒;匯入之帳號亦無從得知為楊宗軒之帳戶)。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2,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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