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正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莫兆鴻為債權人公司之副董事長,並非董事長或經理人。故請表明莫兆鴻為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否則,應以債權人公司目前董事長或經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