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惠華
謝建興
王中興
王慶昌
郭修志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侯慶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李惠華、謝建興、王中興、王慶昌、郭修志、侯慶雄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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