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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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王 昱翔
張展綸 賴俊吉 劉雅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昂家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4人訴之聲明第1至4項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幣別:新臺幣)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王昱翔 550,000元5,950元張展綸400,000元4,300元賴俊吉150,000元1,550元劉雅玲115,000元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