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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