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簡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璽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犯罪時間「民國106年3月3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6年3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犯罪時間「民國106年3月36日」之記載,乃係誤寫,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下,更正為「民國106年3月2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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