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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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杜霖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駿璧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