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旻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一: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㈡有擔保權之債權(如所列「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澳商澳盛銀行」等),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52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㈡財產增減變動表。│├───────────────────────────┤│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㈣償還計畫表。│└───────────────────────────┘附表三:
一、債務人應再具狀 陳明 下列事項:㈠陳明現每月之收入金額,如有配偶同時述明配偶之收入。
㈡陳明現家庭每月之必要支出項目及其金額(非前所提出之
每年支出清單之平均數額);如有配偶且有收入並應陳明如何與配偶分擔該家庭必要支出。
㈢陳報扶養尊親屬,應提出尊親屬近一個月之稅捐單位出具
之財產及最近一年之所得資料;另併提出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並陳明尊親屬每月須扶養之金額、原因及兄弟姊妹如何分配扶養費用。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