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判決(95年度簡字第3020號),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6年1月30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2月19日故意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96年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96年度訴字第284號),並已於96年8月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