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三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