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041號聲請人墨凡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及受款人之記載均非聲請人,為明聲請人確係票據權利人,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票據權利人之文件即提出銀行支票申請代收入傳票,該裁定於99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