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佳渝 相對人 吳木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木参於分別民國(下同)①108年5月22日、②108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1,4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8年5月21日、②138年7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於①108年5月23日、②108年7月23日簽發貸款契約書(借據)二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000,000元、②1,2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①108年5月23日至110年5月23日、②108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23日,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約定,詎未料相對人於到期後未依約清償,尚負債本金總共3,196,75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二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影本一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一件、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二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0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段0000-0000空白空白34.00全部吳木参(1分之1)002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段0000-0000空白空白106.00全部吳木参(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花蓮縣○○鄉○○○街00號福興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51.69二層48.45三層23.06夾層15.21138.41陽台平台17.719.42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全部吳木参(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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