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20號上訴人 葉姿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頌舜 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