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施孟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佳怡劉恆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台端於所提之97.2.4債權讓與公告載債務人姓名為 劉恒曲 ,惟債務人已於96.12.14更名為劉佳怡,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債權讓與公告,倘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該通知已於101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馬文慶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