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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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仁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沛榆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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