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逸夫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985號),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nfoThink」隨身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夫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98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infoThink」隨身碟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infoThink」隨身碟1個,是仿冒被害人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商品,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扣案物品相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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