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石宜慧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漏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印章,其委任不合法,請具狀補齊法定代理人黃男州印章。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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