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因與債務人復泰織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欠缺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9廠之用印,請具狀補蓋大章。
三、未附繕本,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繕本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