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博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方博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