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35號聲請人 蔡羽姍 聲請人 許忠嘉 聲請人 蕭考正 聲請人 周子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乙張。
三、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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