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乙○○與甲○○同為台中市○區○○○街○○○巷「東陽別墅社區」之住戶,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許,因社區小朋友在社區中庭玩耍,不知何故,乙○○住家有人忽向中庭潑水,致小朋友紛紛走避,因有人在中庭遭乙○○家中潑水已非第一次,甲○○及鄰居見狀,欲明原委,遂至乙○○之屋外請乙○○或請其先生出面說明。詎乙○○及其先生均不出面,鄰居不得已遂報警處理,待警察到場要求乙○○及其先生出面,乙○○即手持電擊棒偕同先生出面,過程中甲○○宣稱中庭是社區之公共活動場所,要求乙○○不要任意對在中庭活動之人潑水,又問如日後自己小孩被潑水將作何感想,而乙○○卻趾高氣揚稱渠等是醫生,住大房子遭嫉,在場鄰居均勸乙○○應與人和善,惟乙○○始終態度無理傲慢,出言傷人,使在場之人見狀,對乙○○蠻橫不講理之態度均搖頭嘆息,乙○○遭社區住戶規勸不悅,竟向甲○○揚稱;「我一定要告你這個老頭子,告到死為止」,並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提起告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五00號,經撤回不起訴處分確定),謊稱甲○○當日曾辱罵乙○○:「破麻,瘋婆子」等語,致甲○○名譽、信用受損,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