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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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錦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紹明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事項所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所示不動產均
為重測前之地號與建號,請具狀補正敘明本件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重測後之不動產相關資料(應含地號、建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等資料)。
㈡聲請人之事實理由記載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新臺幣700,00
0元,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票載金額核算後本金僅新臺幣250,000元,與聲請人所載借款金額不符,則①相對人當時實際借款本金之金額究為若干?②現負欠之債權本金為若干?均請聲請人查明後提出證據具狀釋明之。㈢抵押權登記內容之清償日期為97年7月29日,惟聲請人提出
之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其到期日均與登記清償日期不符,則本件債務之清償日究係為何時?請聲請人具狀敘明之。
㈣請提出相對人楊紹明所有之南投縣○里鎮○○段○○○○○號土
地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