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鄭立雄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告 陳榮華
笙振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 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