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 葉雙榮 即永明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太平洋醫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永明企業社│30,450元│PA0000000│105年4月25日│││限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