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3號、112年度偵字第7428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3號、112年度偵字第74284號被告陳君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各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吸食器、分裝勺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備註1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111年度毒偵字第223號2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112年度偵字第74284號3分裝勺1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量微無法秤重)同上